(經2021年第19次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簡稱“學?!毕峦┬畔?,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細則所稱的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原則)
學校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協調推進)
學校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開內容。
第五條(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
學校加強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提高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六條(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七條(組織領導)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統一協調。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研究信息公開工作重大事項;
(二)審議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三)審議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部門)按照要求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
第八條(工作機構)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設在負責學校綜合協調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辦理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二)組織編訂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管理和協調學校信息公開網站的建設與維護;
(四)負責協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統一受理、協調、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協調、指導學校各單位(部門)的信息公開;
(七)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九條(公開主體)
學校各單位(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部署下,負責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的具體實施工作。各單位(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人。各單位(部門)應當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人員。
各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單位(部門)的信息公開有關事宜和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交辦的事項;
(二)根據責任分工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網有關信息的公開;負責本單位(部門)網站的信息公開;
(三)如提供、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部門),應當與該單位(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學校編制、公布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標準規范、清晰易懂,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分類科學、內容完整,便于公眾檢索、查詢。
第十一條(公開方式)
學校公開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二條(受眾范圍)
信息公開的受眾范圍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十三條(信息屬性)
信息依其屬性不同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不予公開的信息。學校各單位在制作信息時,應當明確信息的屬性、公開的范圍和途徑。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不予公開情形)
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信息,不予公開:
(一)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
(三) 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四)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可以不予公開情形)
學校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學校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審查機制)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審查。學校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動態調整機制)
學校對學校不予公開的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學校信息應當公開。
第四章 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主動公開范圍)
學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向校內公開:
(一)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其他應當向校內主動公開的。
學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廣泛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
第十九條(公開途徑)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學校信息通過學校網站、其它媒體、重要會議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信息主動公開的途徑有:
(一)網站
學校門戶網站、學校信息公開網、學校各單位(部門)二級網站,是信息主動公開的主要途徑。
(二)其他媒體
學校綜合利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報刊、廣播、電視等校內外媒體以及年鑒、紀要、簡報、各類年度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匯編等方式,及時公開信息。
(三)重要會議
學校在黨代會、教代會、工代會、團代會、學代會、咨詢會、聽證會、新聞發布會等會議上通報學校重要改革、發展與決策信息。
第二十條(主動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學校信息,應在具備公開條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主動公開程序)
信息主動公開的程序:
(一)各單位(部門)按照遵循“誰公開、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對本部門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包括保密審查,公開屬性、公開范圍、公開形式的審查等。
(二)凡是單位(部門)審查難以把關的信息,及時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審查。
(三)本細則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各單位(部門)提出公開建議,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二條 (申請的提出)
除主動公開的學校信息外,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三條(答復)
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統一受理,由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并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學校依據本細則的規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學校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學校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七)學校已就申請人提出的學校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學校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二十四條(答復期限)
學校收到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各單位(部門)根據信息工作辦公室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承辦依申請公開,提出答復意見,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統一答復申請人。各單位(部門)在承辦依申請公開中有異議的,及時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必要時提交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裁定。各單位(部門)不得以學?;蚱渥陨淼拿x,擅自受理、答復申請人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第六章 監督和救濟
第二十五條(評議和考核)
學校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考核。
第二十六條(年度報告)
學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編制、公布上一學年度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社會監督與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學校信息或者對學校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或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責任追究)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解釋部門)
本細則由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立信會計金融辦〔2017〕13號)同時廢止。